2021年8月25日,高某在微信公众号发布《XXXXXX》。次日,高某作品版权所有人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发现该文章在玉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的公众号上发布。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随意转载原告拥有独创著作版权的文章,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对侵权事实、发布主体进行公正并出具确认函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玉树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文章并赔偿损失。
庭审过程
该案案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界定,专业性较强,为充分发挥院庭长示范引领作用,副院长吕成亲自担任本案审判长,在全面审查本案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为保障双方诉辩权利,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同时,为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考虑到被告现住所地在福建,合议庭决定采用互联网方式让原告在福建远程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涉案作品权属,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等进行了充分的诉辩,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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